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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发布时间:2022-06-15 09:49:29    浏览次数:315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式以下职权: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对检查中发现事故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后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察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一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中,应当为其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 爆炸去拼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机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监督落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建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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