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职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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